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毆斗27,醉酒28,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wèi)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tǒng)計分類(ICD-10)》為準),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29或未遵醫(yī)囑使用管制藥品30;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31,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32,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33的機動車;
6、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遺傳性疾病34(符合本主險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項“艾森門格綜合征”、第四十項“腎髓質(zhì)囊腫病”、第五十項“肝豆狀核變性”約定情形的除外),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35(符 合本主險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九十四項“永久性腦脊液分流術”約定情形的除外);
9、被保險人進行牙齒修復或整形、屈光矯正、美容或整容手術、變性手術及心理咨詢,但因意外導致的外科整形手術不受此限;
10、被保險人進行義眼、助聽器、義肢或其他附屬品之裝配;
11、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處方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guī)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12、被保險人因產(chǎn)前產(chǎn)后檢查、妊娠、流產(chǎn)(含人工流產(chǎn))、分娩(含剖腹產(chǎn))、避孕、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發(fā)癥導致的傷害;因意外傷害所致的流產(chǎn)或分娩不受此限;
13、既往癥;
14、被保險人感染法定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等;
15、被保險人的一般性體格檢查、健康檢查38、療養(yǎng)、康復、以及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yī)療行為;
1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39或患艾滋病40,符合本主險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二項“經(jīng)輸血導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第七十三項“因職業(yè)關系導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及第七十四項“器官移植導致的 HIV 感染”約定情形的除外;
17、被保險人作為器官捐獻者摘除捐獻器官;
18、被保險人從事潛水41、跳傘、攀巖運動42、駕乘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活動43、武術比賽44、摔跤比賽、特技表演45、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所致;
19、如下項目的治療:皮膚色素沉著、痤瘡治療、紅斑痤瘡治療;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療和去除;對淺表靜脈曲張、蜘蛛脈、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紋身去除、皮膚變色的治療或手術;激光美容、除皺、除眼袋、開雙眼皮、治療斑禿、白發(fā)、禿發(fā)、脫發(fā)、植毛、脫毛、隆鼻、隆胸;
20、包皮環(huán)切術、包皮剝離術、包皮氣囊擴張術、性功能障礙治療;
21、健美治療項目,包括但不限于營養(yǎng)、減肥、增胖、增高費用;
22、由于職業(yè)病46、醫(yī)療事故47、患性病引起的醫(yī)療費用;
23、不符合入院標準、掛床住院或住院病人應當出院而拒不出院(從醫(yī)院確定出院之日起發(fā)生的一切醫(yī)療費用);
24、被保險人接受實驗性治療,即未經(jīng)科學或醫(yī)學認可的醫(yī)療;
25、各類醫(yī)療鑒定,包括但不限于醫(yī)療事故鑒定、精神病鑒定、孕婦胎兒性別鑒定、驗傷鑒定、親子鑒定、遺傳基因鑒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