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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娜愛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第十二條規(guī)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實踐中,如果受益人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因為其年齡而剝奪其受領保險金的權利。但考慮到其無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受領保險金的這一民事行為通常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除為受益人本人利益外,法定代理人無權支配該筆費用。到受益人成年后,法定代理人應自動交出保險金,由受益人自行保管并使用,他人無權干涉。

發(fā)布于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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