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市場上,
人身保險因作為一種獨具保障功能的理財工具,而備受很多人的關注。與此同時,
人身保險合同開始進入到人們的視野中,那么,
人身保險合同是什么?
一、人身保險合同是什么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fā)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二、人身保險合同特點
1、人身保險合同的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2、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征: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并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4、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br /> 5、
不可抗辯條款:人壽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這是一條有利于保戶的規(guī)定。如果保險公司發(fā)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6、自殺條款: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fā)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后,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三、人身保險合同種類
1、人壽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人壽保險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種類。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
基本保險責任?,?可附加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醫(yī)療或收入損失的保險責任。
3﹑
健康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疾病需要醫(yī)療或造成殘疾或收入損失等為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
四、人身保險合同相關條款問題
寬限期條款:對于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和復效條款: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險合同在有效期間內,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條件而使合同暫時失去效力,稱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合同可以恢復原來的效力,稱為合同復效。
不喪失價值條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后,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金價值。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金價值應由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誤報年齡條款: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受益人條款: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后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
保單貸款條款: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在積累一定的保險費產生現金價值后,投保人可以在
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數額內,以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單作為質押,向其投保的保險人或第三者申請貸款。習慣上稱為保單貸款或
保單質押貸款。
自動墊繳保費條款:該條款規(guī)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xù)有效。
五、人身保險合同填寫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并沒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并沒有其他受益人。
綜上可知,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并包括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三大種類。此外,
慧擇網提供的人身保險不僅種類多,而且投保操作便捷,歡迎廣大消費者前來綜合對比選擇和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