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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福利關系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沒有及時繳費,社保就會中斷,相關的福利保障也就中止了。
不僅如此,后續(xù)續(xù)交保費,還需要繳納滯納金。
那么社保滯納金要交多少,怎么算?
滯納金計算規(guī)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
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某用人單位2017年4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1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2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3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2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3月1日起,至4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比如,該員工2月份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單位繳費:879.36元,個人繳費:262.51元,總計:1141.87元。
那么,總共需要繳納滯納金為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征收滯納金,一般都針對參保單位未按時繳費。針對個體參保人員,如果沒有按時繳費,一般沒有征收滯納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費必須補繳滯納金。
據了解,相關部門每年都會在各類媒體上發(fā)布公告,提醒個體參保人員在當年的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前一年欠費的補繳手續(xù)。3月31日前補繳都不會收取滯納金,但是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已支付保費和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1)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給予罰款的主體是有關行政部門。如果是社保經辦機構征收的,由于其是事業(yè)單位,沒有行政處罰權,故應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2)滯納金屬于間接強制執(zhí)行,是一種敦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手段,其征收標準應當適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關于滯納金的起算時間點,應當是自欠繳之日起即加收滯納金。
(3)經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助,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處以罰款。這里的“欠繳數額”是用人單位所欠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滯納金。
(4)本條的違法主體只有用人單位,不包括個人。
1、參軍服兵役期間;
2、不帶薪上學期間;
3、下崗失業(yè)領取困難生活補助或失業(yè)金期間;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間;
5、根據國家規(guī)定可以免繳的其他情況。
除以上幾種情況,不得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
現在還沒有提醒的系統(tǒng)來告知用人單位或個人應繳納,所以需要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忘了交社保的時間長了,需要繳納的滯納金可能會達到上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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