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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會政

訂立保險合同時,非法投保人、被保險人本人簽字才有效,如果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字但符合法定情形依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jīng)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rèn)。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后經(jīng)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rèn)的,代為填寫的內(nèi)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發(fā)布于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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